1.基本案情
節能服務公司以字號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商標,經審查指定使用的“節能領域的咨詢、計算機編程”等服務與某商標(簡稱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研究與開發(替他人)、計算機編程”等服務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在呼叫、文字構成上相近,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對服務來源產生混淆誤認,節能服務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足以與引證商標相區分。商標評審委員會依據《商標法》第三十條之規定,決定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節能服務公司不服商標評審委員會復審決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訴訟過程
節能服務公司訴訟請求如下:撤銷商標評審委員會的駁回決定。
一審判決結果如下:維持商標評審委員會的駁回決定。
3.律師解讀
本案是一起商標評審類行政訴訟,節能服務公司以字號申請商標,商標評審委員會以該字號在該領域內與某商標形成近似為由,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駁回了節能服務公司的商標申請。
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是否屬于近似?
本案中,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為相同兩字,不同的是兩字順序互為前后,而且,兩商標之間亦無可明顯區分的含義。節能服務公司提交的證據并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使用獲得了可與引證商標相區別的顯著特征。因此,商標評審委員會認定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并無不當。
綜上,被訴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法院應予維持。節能服務公司的訴訟理由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其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商標作為現代商事實務中,企業最有辨識度的標識,為擴大企業品牌知名度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而現在有些企業在進行經營活動中,往往忽略了這種隱形的無形資產,等到再想保護的時候已經為時已晚,往往還要付出更多的代價或成本,十分不值也十分可惜。
企業應該在成立之初就要確立自己的品牌或商標,要盡早向商標評審委員會進行申請,防止被他人有意或無意的搶注。在商標遭到侵權的時候應及時主張自身的合法權益,防止自身損失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