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案情
被告X節能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7月22日,注冊資本1000萬元,登記股東為A化工有限公司占51%股權,第三人劉某占17%股權,原告姜某占22%股權和龔某占10%股權。2017年9月9日,第三人劉某書面通知A化工有限公司,擬將所持被告X節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權轉讓給原告,征求A化工有限公司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A化工有限公司在規定時間內未予答復。2017年10月16日,龔某書面同意第三人轉讓股權,并放棄優先購買權。2017年12月12日,原告與劉某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約定劉某將所持被告17%股權轉讓給原告。原告書面通知被告辦理股東變更登記,被告不予辦理。
原告起訴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辦理股東變更登記,將第三人享有的17%的股權變更登記為原告享有。原告向法院提交的證據:被告檔案資料、《股權轉讓協議》、股權轉讓通知及郵寄過程的公證書、《關于辦理變更登記的函》及郵寄過程的公證書等證據。
被告X節能科技有限公司未作答辯。
法院裁判
本院認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依法履行出資義務或者依法繼受取得股權后,公司未根據公司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于股東名冊并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當事人請求公司履行上述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中,原告與第三人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受讓第三人所持被告17%的股權。被告章程規定,公司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股權。原告受讓第三人股權后,被告理應根據法律規定在收到辦理變更通知后,為原告辦理相應的股東資格登記。原告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判決如下:
被告X節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公司變更登記,將登記為第三人劉某享有的被告X節能科技有限公司17%的股權變更登記為原告姜某享有。
裁判要點如下
小股東通過合法程序受讓股權,大股東拒不配合變更工商登記的,小股東可向法院起訴公司,要求公司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公司變更登記。
2.律師解讀
《公司法》第32條第3款規定:“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根據該規定,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如果不進行變更登記,即使本案原告合法受讓了第三人劉某的股權,由于沒有登記對外公示,當劉某因其未能清償到期債務成為被執行人時,劉某的債權人依據工商登記中記載的股權歸屬,有權向法院申請對該股權強制執行,原告不能拒絕。
公司大股東往往享有公司控股權,在股東會和董事會中占有優勢地位,掌握公司經營管理權,當公司內部股東之間產生矛盾時,小股東正當權利之行使往往受限。本案中原告通過合法程序受讓其他股東股權,但是卻難以通過工商變更取得相應地位。最終,原告起訴X節能科技有限公司,通過法院生效判決來實現自己的正當權利。
另外,本案第三人和原告之間的股權轉讓屬于股東內部之間的轉讓,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規定,股東之間可以自由轉讓,無須經過公司其他股東同意。公司法第71條第2款規定,股東向公司股東之外的人轉讓股權,需要書面通知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因此,就本案而言,如果X節能科技有限公司章程對股東內部轉讓股權沒有特別約定,即使第三人劉某沒有通知A化工有限公司和龔某,直接與原告簽訂《股權轉讓協議》,該股權轉讓也合法、有效,不影響本案的最終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