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是當事人保護自身利益的一個重要手段,不同的訴訟中所涉及的標的額是不同的,那么標的額的多少和法院的管轄級別是怎樣的關系呢﹖讓我們通過案例來看一下。
1.案例概述
上訴人四川A用能單位(以下簡稱“A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北京B節能服務公司(以下簡稱“B公司”)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四川某中級法院的民事裁定,向四川省高院提起上訴。
A公司上訴稱,案涉《節能服務合同》所涉金額不足2000萬元,被上訴人故意提高訴訟標的以規避管轄,本案應由某基層法院管轄。請求撤銷某中級法院的民事裁定,將本案移送至某基層法院審理。
四川省高院經審理認為,本案被上訴人B公司起訴主張的訴訟標的額為節能效益分享款3010萬元及逾期付款違約金264.97萬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調整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標準的通知》規定,本案屬于中級人民法院級別管轄范圍。因此,高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2.裁判要點
1.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2.案涉《節能服務合同》明確約定合同發生爭議時,由項目所在地人民法院通過訴訟方式解決。
3.關于本案級別管轄,確定案件級別管轄的事實包括訴訟標的額及案件影響程度等,而訴訟標的額是指案件當事人訟爭的金額,即訴訟請求指向的標的物價值或金額。
3.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調整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標準的通知》的規定:
(一)當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處省級行政轄區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
北京、上海、江蘇、浙江、廣東高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5億元以上一審民商事案件,所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1億元以上一審民商事案件。
天津、河北、山西、內蒙古、遼寧、安徽、福建、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廣西、海南、四川、重慶高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3億元以上一審民商事案件,所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3000萬元以上一審民商事案件。
吉林、黑龍江、江西、云南、陜西、新疆高級人民法院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分院,管轄訴訟標的額2億元以上一審民商事案件,所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1000萬元以上一審民商事案件。
貴州、西藏、甘肅、青海、寧夏高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1億元以上一審民商事案件,所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500萬元以上一審民商事案件。
(二)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處省級行政轄區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
北京、上海、江蘇、浙江、廣東高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3億元以上一審民商事案件,所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5000萬元以上一審民商事案件。
天津、河北、山西、內蒙古、遼寧、安徽、福建、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廣西、海南、四川、重慶高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1億元以上一審民商事案件,所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2000萬元以上一審民商事案件。
吉林、黑龍江、江西、云南、陜西、新疆高級人民法院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分院,管轄訴訟標的額5000萬元以上一審民商事案件,所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1000萬元以上一審民商事案件。
貴州、西藏、甘肅、青海、寧夏高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2000萬元以上一審民商事案件,所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500萬元以上一審民商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