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案情簡介
2013年S縣人民政府為推動“節能減排”,將對城區路燈采用單燈節能技術實施節能改造。由于城區路燈管理及電費繳費均由國望供電公司負責,故S縣政府建議國望供電公司同安慶公司合作,采用安慶公司路燈節能技術對城區路燈實施節能改造。
安慶公司按常規向國望供電公司提交包括專利證書在內的全部技術資料及合作模式建議,國望供電公司審核后,同意與安慶公司合作。但要按下列程序完成城區路燈節能改造:(一)安裝、調試、節電率的確認;(二)《合同》的簽署;安慶公司按照國望供電公司的要求,于2013年10月初完成城區路燈節電器的安裝(共1162套),并經國望供電公司所屬路燈管理所驗收,雙方共同進行了節電效果的檢測和審計,確認了單燈每小時節能量。在完成上述程序后,安慶公司向國望供電公司提交并請求簽署《城區路燈合同能源模式節能改造工程合同》,以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但恰逢國望供電公司原負責人調離,新任法人不理舊事,致使該合同至今未簽署。
近四年來,安慶公司恪盡職守,按照未簽署的《城區路燈合同能源模式節能改造合同》乙方責任要求,每年定期派技術人員對城區路燈節電器進行全面細致檢查、維護,保證了節電器正常運行,節電效果真實、穩定,并在保留證據的基礎上每年均請求國望供電公司按約定支付節能效益。2017年4月1日,由于政策原因發生變化,路燈電費繳費主體由國望電力公司變更為S縣住建局。
2、 訴訟過程
安慶公司起訴至法院:1、判令安慶公司與國望電力公司之間的“節能改造合同”成立;2、判令國望電力公司給付安慶公司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間的節能應得款項計1119328.72元;3、判令S縣住建局繼續履行合同,按約定的節能效益分享比例給付安慶公司2017年4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的節能總收益。
法院判決如下
(1)確認安慶公司與國望電力公司之間的“節能改造合同”成立;
(2)國望電力公司按照約定給付安慶公司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間的節能效益分享款項及利息共計1119328.72元,限于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付清;
(3)S縣住建局繼續履行合同,向安慶公司支付2017年4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的節能效益分享款項。
理由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36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第44條第一款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因此,原、被告之間的合同成立且生效。
本案提供節能服務的一方系安慶公司,而本案合同相對方應當是實施節能項目的用戶。因為政策原因,涉案路燈電費繳費主體及電費核實、審批工作從2017年4月1日起由國望電力公司變更為S縣住建局,合同履行的實際主體亦由國望電力公司變更為S縣住建局。
3、律師解讀:
一、本案中節能公司能夠維權成功主要取決于以下幾點:
(一)善于采用書面形式固定證據,涉案證據均保存得當。
本案中安遠公司向法院提交的證據有以下15種:①2013年5月安遠公司提交給國望電力公司的《關于城區路燈節能的請示報告》②2013年5月22日國望電力公司路燈管理所回復安遠公司《關于城區路燈節能改造的請示報告的答復》③《路燈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節能改造工程合同》④S縣路燈節電器安裝一覽表⑤單燈節電控制器實用檢測報告⑥電費發票復印件四張⑦S縣城路燈節電器檢修情況表五份⑧2017年5月31日第27號《S縣人民政府專題會議紀要》復印件⑨國望電力公司2014-2016年度路燈電費均價一覽表復印件⑩有國望電力公司提供的其負責人身份證明書及營業執照復印件?2016年3月29日S縣人民政府第17號專題會議紀要復印件?2017年3月15日財政部財稅(2017)18號《關于取消、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復印件?2017年5月31日S縣人民政府第27號專題會議紀要復印件?有S縣住建局提供的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及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復印件?2017年5月31日S縣人民政府第27號專題會議紀要復印件。法院認為以上證據在卷佐證,足以認定事實。
(二)實際履行過程中,遵守合同約定,規范的履行義務。
本案中,盡管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合同,但是安遠公司依然恪盡職守履行好自身合同義務,并沒有因國望電力公司的不誠信行為而懈怠。因為往往我們在發現對方違約至我們采用法律途徑維權是需要一個過程的,那么該過程中我們依然要履行好自身合同義務,但需要注意的是,盡量縮短這一過程的時間,時間越長,對證據的調取保留、事實情況的說明就越不利。本案中安遠公司歷經4年,在出現新政策時才下定決心起訴維權,若不是證據保留完好,維權更會舉步維艱。所以我們不要做在權利上睡覺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