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案情
2016年10月24日,用能單位作為甲方、節能服務公司作為乙方,簽訂合作協議1份,約定甲方委托乙方托管運營甲方旗下青檸公寓的電力能源收費商務事宜。合作模式為甲方提供公寓租客信息,乙方負責該公寓內電力能源平臺架構搭建以及電費的代收、催收、代繳,雙方聯合經營的運營模式。
2017年6月12日,節能服務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趙某攻擊了A公司的網絡系統,造成用能單位運營的青檸公寓斷電。后趙某因涉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經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
之后,節能服務公司為獲得A公司諒解,請案外人(中間人)居中協調。A公司法定代表人姬某通過微信向中間人表示:“請節能服務公司先得到用能單位的諒解。”
2017年7月14日,節能服務公司工作人員劉某通過微信與用能單位法定代表人李某溝通,表示節能服務公司正在想辦法使趙某解除刑事拘留,希望用能單位能給予幫助。李某表示:“如果要得到用能單位的諒解,則要先終止合作協議,并就拆除電表及費用支付協商一致后簽訂協議。”劉某表示同意,下午4時35分,劉某將解除協議初稿發送給李某。李某則對解除協議內容提出修改意見;下午5時39分,劉某將修改過的解除協議發送給李某。2017年7月18日,劉某通過微信向李某表示,解除協議同日寄出,次日可到達。2017年7月20日,用能單位在收到的解除協議中簽字蓋章。
解除協議內容為:甲方:青檸公寓、乙方:節能服務公司,甲、乙簽訂合作協議現因乙方原因致使原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現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1、原雙方簽署合作協議自2017年7月18日解除,雙方權利義務終止;2、乙方應將甲方住戶已交納未發生的電費移交給甲方的水電工作組;3、乙方應將甲方已交納的500塊電表款(89元/臺)共計44,500元退還給甲方;4、乙方應退還甲方安裝電表時人工費(100元/塊)共計:50,000元;5、乙方應退還甲方安裝電表時所用線材費(50元/塊)共計:25,000元;6、乙方應退還甲方更換621塊電表的工時費(60元/塊)共計:37,260元。合計應退還金額:156,760元;7.若乙方未按甲方給出的進度拆除而造成甲方損失的,給予甲方賠償;
之后,節能服務公司未履行該解除協議,并起訴至法院:要求撤銷雙方簽訂的《解除合同(諒解)協議書》(以下簡稱解除協議)。主要事實和理由:協議訂立時顯失公平、并受到脅迫和欺詐,節能服務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趙某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為得到用能單位的諒解才迫不得已簽訂解除協議。
法院判決:解除協議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合法有效,駁回節能服務公司的訴訟請求。
理由如下: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撤銷權人可以請求撤銷合同。顯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當事人在緊迫或缺乏經驗情況下訂立的使當事人之間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嚴重不對等的合同。結合本案事實,經本院審查,解除協議系經當事人多次反復溝通磋商達成,內容是對合同解除后果的約定,權利義務約定并無明顯不公,不符合在時間緊迫或在缺乏經驗的情形下而簽訂權利義務關系明顯不對等協議的特征。因此,節能服務公司以顯失公平為由要求撤銷解除協議,本院不予支持。
2.律師解讀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節能服務公司主張的撤銷解除協議的理由是否成立。
本案中,節能服務公司應當能夠認識到與用能單位簽訂解除協議只是獲得A公司諒解的必要條件,而非充分條件。在此情況下,節能服務公司工作人員劉某于2017年7月18日向李某表示解除協議將于同日寄出,說明節能服務公司在明知與用能單位簽訂解除協議不一定能獲得A公司諒解書的情況下,仍愿意與用能單位簽訂解除協議。故解除協議并非節能服務公司在因其所稱的顯失公平、因欺詐行為陷于錯誤認知的情況下簽訂。解除協議不符合因顯失公平受欺詐訂立的合同的構成要件,用能單位以顯失公平、受欺詐為由要求撤銷解除協議無理無據。
律師提示:
(1)“脅迫”是指一方當事人以給公民及其親友或法人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對方當事人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的情形;“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的情形。
(2)當事人以脅迫、欺詐為由撤銷合同的,應當舉證證明:① 對方當事人有要挾或虛假陳述、隱瞞的情形;② 自己因此而作出了錯誤的意思表示。但結合本案節能服務公司的舉證情況來看,其僅能證明在解除協議的訂立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存在多次協商、反復確認的情形,用能單位也并未允諾一定能夠幫助節能服務公司獲得A公司的諒解。因此,節能服務公司的舉證不足以證明用能單位存在乘人之危,或者節能服務公司在簽訂解除協議的當下受到了現實的威脅,系迫不得已簽訂了解除協議。相反地,雙方的聊天記錄反而顯示解除協議的達成是一個在雙方自由意思表示狀態下,經過多次往復磋商達成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