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案情
高科公司是一家非常有實力的節能公司,研發了不少節能技術和設備,全麗公司正是看中這一點便與高科公司合作,簽訂了一份《鍋爐余熱回收節能改造合同》,約定由高科公司對全麗公司的一臺鍋爐進行余熱回收節能改造。同時雙方還在改造方案中約定了安裝改造設備各零部件的品牌、型號、價格。整個項目總投資為226.2萬元,前期由高科公司負責全額投資,無需全麗公司支付其他任何費用,項目驗收后,雙方再進行項目效益分享。
這樣一個看似雙贏的項目,卻在改造設備系統已被全麗公司無償使用達10個多月后,由全麗公司主動提起訴訟,以高科公司欺詐為由要求撤銷合同、并賠償損失50萬元,從而鬧上了法庭,這到底是什么緣故呢?原來,全麗公司發現改造設備中有一個較貴的零部件與合同中約定的品牌不符,認為高科公司存在價格欺詐,所以不愿意按照合同約定與高科公司進行效益分享,并想以此為由請求法院撤銷合同,并要求50萬元的賠償。要知道,整個項目總投資全部由高科公司給付,且設備已經驗收并無償被全麗公司使用10月之久,現在全麗公司才向高科公司主張賠償,簡直“天理難容”!高科公司當然不服,并向法院提起了反訴,要求解除合同,并由全麗公司賠償損失226.2萬元,并支付利息。
該案中,兩家公司一個要求撤銷合同、一個要求解除合同,看似二者均是不再繼續合作的主張,但帶來的后果卻千差萬別:1.因高科公司欺詐導致合同被撤銷,在本案中帶來的后果:高科公司不但要不回全部項目投資款及節能效益分享款,還有可能因其被認定為欺詐行為,而向全麗公司進行賠償。
相關法條:《合同法》第五十八條:“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2.因全麗公司違約導致合同解除,在本案中帶來的后果:全麗公司賠償高科公司因投資該項目造成的損失,項目改造設備由全麗公司返還高科公司,項目回收價值可用于折價抵扣全麗公司應賠償的損失。
相關法條:《合同法》第九十七條:“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2、法院判決
(1)駁回全麗公司對高科公司的訴訟請求;
(2)解除《鍋爐余熱回收節能改造合同》;
(3)全麗公司應賠償給高科公司損失1406000元;
(4)全麗公司應將節能改造設備返還給高科公司。
根據判決結果可以知道,法院并不認為高科節能公司存在欺詐行為,并支持了高科公司的反訴請求,理由如下:首先,該案訟爭節能設備是凝聚了智力成果的產品,不能簡單根據其中一個部件的價格認定整套設備的價格偏高并存在價格欺詐,全麗公司要求撤銷雙方間的合同的訴訟請求,于法無據,不予支持;其次,該案審理過程中,因雙方對該案訟爭設備是否符合合同約定存在爭議,故該案依法委托相關鑒定機構就此進行鑒定,但因全麗公司拒不配合鑒定導致鑒定未果,相應不利法律后果應由全麗公司承擔,故法院推定本案訟爭設備符合合同約定。
3、律師解讀
本案中,全麗公司敗訴的主要原因:一是與合同約定不符的改造設備零部件并不屬于核心零部件,要知道核心部件的質量往往直接決定了整套設備的質量。要是高科公司在核心零部件上違約,上演“貍貓換太子”的把戲,那該案的結果當然大不相同,這一點也需要節能單位予以重視;二是全麗公司自身有問題,明明主張改造設備中有零部件與合同約定不符,卻拒絕鑒定導致自己承擔不利后果,可見當中必定是有“貓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