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案情
2013年神龍紙業與新成能源有限公司簽訂《蒸汽及冷凝水回收利用節能改造項目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合同》(以下簡稱項目合同)。合同約定由新成能源有限公司為神龍紙業提供節能改造項目投資建設后,通過紙業的生產經營,雙方達到共享節能效益的目的。另外,合同第1.8條約定不可抗力事宜時將“企業停產或搬遷”列入其中。合同簽訂后,新成能源公司對該項目陸續投資1590萬元。但天有不測風云,項目投資建設過程中,神龍紙業在綜合考慮政策關于環境保護要求、企業盈利等多方面因素的情況下決定關停企業,相關政府文件亦對關停行為予以肯定批復。
新成能源有限公司認為,神龍紙業公司關閉制漿和造紙生產、安置職工、永遠退出造紙行業的行為不是“停產或搬遷”,不屬于《項目合同》第1.8條約定的情形。神龍紙業關閉企業生產的行為構成對《項目合同》根本性違約,嚴重損害了新成能源有限公司的合同權益,導致其預期可得利益不能實現,給其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
2、訴訟過程
新成能源有限公司起訴至法院:1.要求神龍紙業公司賠償3168萬元節能效益分享款(預期利益)2.節能改造項目設備和設施的所有權屬于神龍紙業。那么神龍紙業關停行為是否構成根本性違約?新成能源有限公司主張的預期利益是否會被全部支持?
經過一審、二審審理,二審法院支持了新成能源有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但神龍紙業認為,新成能源公司實質是通過1590萬元的項目風險投資獲取效益分享款,在享受節能分享款的同時也必須承擔相應投資風險。神龍紙業屬于高污染企業,隨時可能面臨各種原因造成企業停產、關停。《項目合同》簽訂時雙方已經考慮了合同目的可能不能實現,否則雙方沒有必要作出第1.8條約定,此為新成能源公司在簽訂合同時已經預見到且認可的合同風險。此外,“關停”與”停產”并沒有嚴格法律意義上的概念界定,企業的關停必然會引起企業生產運行的停止,當然會發生合同約定的停產情形,故關停符合《項目合同》第1.8條約定的情形。
于是,神龍紙業申請再審請求:撤銷二審判決,改判駁回新成能源公司主張3168萬元節能效益分享款以及案涉節能改造項目設備和設施的所有權屬于神龍紙業的訴訟請求。
再審裁判結果支持了神龍紙業的再審請求,撤銷二審判決,將案件發回中級人民法院重審。理由:關于企業關停是否屬于《項目合同》第1.8條不可抗力約定的情形事宜,再審法院認定如下:神龍紙業的關停狀態即是不再從事制漿或造紙生產,此時的關停與《項目合同》第1.8條中的停產意義顯然不同,即無論是短暫或較長時間停產均不足以發生解除合同的后果,故本案涉及的關停與停產并非同一概念。雖然神龍紙業是在綜合考慮政策關于環境保護要求、企業盈利等多方面因素的情況下關停企業,但沒有證據證明其符合《項目合同》中關于不可抗力的約定。也就是說,神龍紙業關停企業并非受不可抗力因素,而是自身違約造成,那為什么再審法院還要撤銷二審判決呢?
再審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能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10點規定,人民法院在計算和認定可得利益損失時,應當綜合運用可預見規則、減損規則、損益相抵以及過失相抵規則等,從非違約方主張的可得利益賠償總額中扣除違約方不可預見的損失、非違約方不當擴大的損失、非違約方因違約獲得的利益、非違約方亦有過失所造成的損失以及必要的交易成本。而新成能源公司每年應支出的成本究竟是多少?一審、二審均未對此予以查明,本案應當在重審時進一步查清該事實。綜上所述,神龍紙業公司的再審請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審判決基本事實認定不清,需要進一步查實,故撤銷判決,發回重審。
3、律師解讀
該案件是在2015年節能公司就起訴立案主張損失賠償了,但經過一審、二審、再審撤銷判決發回重審,直至2019年末節能公司也沒能實現損失賠償,主要原因是節能公司在與對方簽訂合同時對不可抗力等有關項目風險的條款約定的不夠明確,導致對方違約時以此做為“擋箭牌”,展開長時間的“拉鋸戰”。
其次,節能公司在計算預期收益、主張損失賠償時應當以違約造成的實際損失為基準,并綜合考慮合同的履行程度及相關設備的前期運轉情況、以及在獲得預期收益時應當支出的必要成本,上述案例中,節能公司主張3168萬元的預期利益,沒有考慮實際損失、必要成本、扣除違約方不可預見的損失等合理因素。因此才沒有被再審法院所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