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案情
2011年5月9日,富禾公司與維唯公司簽署《合同能源管理協議》,合同約定:“富禾公司負責對維唯公司廠內的高低壓風機、水泵等設備進行節電改造,共計投入五臺設備。一、節能效益分享期限為工程驗收后五年;二、預計的年節能效益約為142.8萬元。效益分配比例為(維唯公司/富禾公司)第1-3年內為2/8,第四年內4/6分享,第五年內5/5分享,即富禾公司預計獲得總節能效益為500萬元;三、維唯公司未及時付節能收益的應支付違約金同期銀行利息?!?/p>
富禾公司與維唯公司約定2011年9月13日8點半進行驗收,由于當日凌晨4時30分發生一起爆炸事故,沒有進行驗收。維唯公司于2月后出具一份《情況說明》“我公司與富禾公司簽訂了一份能源管理合同,并于2011年實施完成。但2011年9月13日4:30,我司發生一起爆炸事故,被政府下令停產整頓,因未恢復生產,該項目無法驗收,待恢復生產后方可履行合同。”之后,富禾公司多次找維唯公司協商盡快對工程進行驗收,但維唯公司不予理睬,并不支付節能效益款項。
2、訴訟過程
富禾公司起訴至法院:
1、要求解除雙方簽訂的《合同能源管理協議》;2、維唯公司向富禾公司償還節能效益款500萬元及違約金。
但維唯公司辯稱:一、雙方簽訂的是投資合同,節能設備未進行驗收,無法計算節能收益,故富禾公司主張不成立。二、不能驗收的過錯不在我司,工程驗收前一晚發生爆炸后,我司被政府下令停止生產,未進行驗收是由爆炸事故和政府禁令等不可抗力造成的。三、富禾公司投入的5臺設備我司只使用了兩臺,并沒有完全使用,而500萬的預期節能效益是建立在使用5臺設備的基礎上計算的,預期收益500萬元過高,與實際不符。
思考:合同當中約定的節能效益分享期限是自工程驗收之后起算五年,但因為爆炸事故和政府下令整頓事宜,項目并沒有進行驗收,那么富禾公司是否能夠獲得節能效益款呢?富禾公司主張的預期利益是否會被全部支持?
一審法院判決如下:1、解除雙方簽訂的《合同能源管理協議》;2、維唯公司向富禾公司償還節能效益款200萬元及違約金。
理由如下:
依據《民法通則》與《合同法》相關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可克服的客觀情況,本案的爆炸事故并非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而是一起人為責任事故,非客觀情況,也非由本案節能設備造成,故維唯公司以爆炸事故作為不能驗收的理由不能成立。另一方面,即使政府責令維唯公司停產整頓也與節能設備驗收并不矛盾,維唯公司應該在停產整頓結束后進行驗收,而維唯公司遲遲沒有配合驗收,故驗收不能的責任在維唯公司。
關于富禾公司的損失,預期節能款500萬元僅僅是一個預估值,不應以此作為標準計算損失額度,此外,富禾公司未提供500萬元節能收益款的直接證據,綜合全案考慮,全部支持500萬元并不妥當,酌定減少賠償數額可體現公平原則,即根據五臺設備實際使用兩臺,即確定預期收益的五分之二為200萬元為宜。
但雙方均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富禾公司認為:一審法院已經查明維唯公司的行為構成了違約,應當承擔全部違約責任,維唯公司拒不驗收和不予支付效益款違反了《協議》基本義務,使富禾公司的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維唯公司負有全責,富禾公司無過錯。故本案不適用公平原則,原審法院應判決維唯公司支付節能款500萬元,而不是200萬元。
維唯公司認為:根據合同約定,只有在安裝完成、驗收合格,且的確帶來節能效益的條件下,才能依據合同約定的分成比例,分享節能收益。未能按期驗收是由于我司發生了爆炸事故,未能全部使用節能設備,是由于設備不具有市場競爭力,我司根據經營需要只使用了2臺。無論是發生爆炸事故還是之后進行的戰略調整,都屬于投資風險因素,《合同能源管理協議》中并沒有特別約定,不屬于違約行為。
二審裁判結果:1、解除雙方簽訂的《合同能源管理協議》;2、維唯公司向富禾公司償還節能效益款500萬元。
理由如下:
根據合同約定節能效益的計算以工程驗收單上的數據計算為準,而本案中由于維唯公司不履行合同義務對節能項目進行驗收,造成無法測量實際數據并無法根據實際數據計算出實際的節能款數額,在此情況下,考慮到合同訂立時雙方已預計的節能收益,富禾公司要求按雙方合同約定的預期節能效益500萬元支付節能效益款的請求,具有實際可操作性,本院予以支持。
5臺節能設備實際由維唯公司占有、使用和控制,不論維唯公司是否實際使用該設備及使用幾臺設備均是其自主決定的行為,并不能以此為由拒付全部節能效益款。雖然維唯公司未及時驗收屬違約行為,但考慮到驗收當日其公司發生的爆炸行為實際上對其履行合同義務造成了影響,故富禾公司要求維唯公司支付違約金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3、律師提示:
關于項目驗收,實務中確實存在很多問題。有些工程由于用能單位自身的原因,導致節能改造工程延期不能及時驗收,而節能效益期限往往是在驗收之后開始起算,節能效益也會隨之受到影響,那么用能單位不能按時驗收怎么辦?這就需要我們在合同當中約定相應條款明確責任,將組織驗收的義務明確約定至用能單位一方。同時,還可以在驗收條款中約定因用能單位自身責任導致施工和驗收延誤/延期的補償方法。此外,實務中有些節能公司在合同中約定:“如果因用能單位遲延履行驗收義務,雖未驗收也視同驗收?!?,因為項目竣工還是要有實際驗收的,這樣約定不符合實際情況,不建議采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