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共中央印發〈關于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的意見〉的通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分類推進人才評價機制改革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意見的通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印發〈關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評價制度的意見〉》的文件精神,積極創新人才評價機制,大力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機制,為節能服務產業提供有力人才支撐,促進節能服務產業健康持續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節能服務產業人才評價,是結合節能服務產業的實際情況與發展需要,以符合條件的人員為評價實施主體,把品德作為人才評價的首要內容,堅持以能力、業績、貢獻為導向,對行業內人才進行綜合評價的鑒定方式。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合同能源管理,是指節能服務公司與用能單位以契約形式約定節能項目的節能目標,節能服務公司為實現節能目標向用能單位提供必要的服務,用能單位以節能效益、節能服務費或能源托管費支付節能服務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潤的節能服務機制。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合同能源管理師,是指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過程中的核心人員,其不僅熟悉合同能源管理的相關知識,而且掌握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運作流程及重點環節,并具備項目實際運作能力。
合同能源管理師根據其行業從業時間、相關知識的掌握程度、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實操經驗等分為“助理合同能源管理師”、“合同能源管理師”和“高級合同能源管理師”三個級別。
第五條 節能服務產業合同能源管理師人才評價采用自愿申請的原則。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節能業務的個人均可自愿申請。評價工作由中國節能協會節能服務產業委員會(英文簡稱“EMCA”)秘書處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章評價條件
第六條 “助理合同能源管理師”的評價條件如下:
(一) 遵紀守法、誠實守信,具有良好的個人品質和職業道德,無不良記錄;
(二) 節能服務產業從業時間不少于2年;
(三) 作為骨干人員從事合同能源管理項目不少于2個;
(四) 近2年參加過合同能源管理相關的培訓或學習;
(五) 節能服務公司出具的推薦函。
第七條 “合同能源管理師”的評價條件如下:
(一) 遵紀守法、誠實守信,具有良好的個人品質和職業道德,無不良記錄;
(二) 節能服務產業從業時間不少于4年;
(三) 作為骨干人員從事合同能源管理項目不少于4個;
(四) 作為項目負責人從事合同能源管理項目不少于1個;
(五) 近2年參加過合同能源管理相關的培訓或學習;
(六) 節能服務公司出具的推薦函。
第八條 “高級合同能源管理師”的評價條件如下:
(一) 遵紀守法、誠實守信,具有良好的個人品質和職業道德,無不良記錄;
(二) 節能服務產業從業時間不少于6年;
(三) 作為骨干人員從事合同能源管理項目不少于6個;
(四) 作為項目負責人從事合同能源管理項目不少于3個;
(五) 近2年參加過合同能源管理相關的培訓或學習;
(六) 節能服務公司出具的推薦函。
第三章評審程序
第九條 相關專家組成節能服務產業人才評價委員會,負責合同能源管理師評價工作。
第十條 申請人提出申請時,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 《節能服務產業“合同能源管理師”人才評價申請表》;
(二) 從事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相關情況介紹;
(三) 相關專業資質證書復印件,相關獲獎證書、榮譽證書、或其它表彰類性質的證書復印件;
(四) 近2年參加過合同能源管理相關培訓的證明文件;
(五)節能服務企業出具的推薦函;
(六)其它材料及情況說明。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參與人才評價:
(一)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二)受刑事處罰或被開除公職;
(三)進入國家誠信及財務方面黑名單。
第十二條 評審流程
(一) 申請人向EMCA秘書處提出申請;
(二)EMCA秘書處對申請資料進行初審;
(三)組織專家對申請資料進行評價并出具專家意見;
(四)根據專家意見對申請人進行評價并印發評價證書。
第十三條 申請人取得評價證書并繼續從事節能服務業務滿一年后,方可提出升級申請。申請升級,除提供本辦法規定所需資料外,還應提供原證書。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評價證書由EMCA統一印制并頒發,有效期為三年;
第十五條 任何其它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評價證書;
第十六條 已取得人才評價證書的申請人,如發現對申請材料弄虛作假的,或后受到刑事處罰的,或后進入國家誠信及財務方面黑名單的,已取得的證書作廢;
第十七條 鼓勵取得評價證書后繼續加強合同能源管理相關知識的學習,鼓勵節能服務公司注重合同能源管理師的培養,鼓勵節能服務公司招聘時優先錄用合同能源管理師。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EMCA秘書處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0年11月6日起實施。